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
执法典型案例
(轻微免罚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免罚,现将部分轻微免罚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4日,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新建铝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该项目于2022年6月建成投产,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2023年9月12日,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对“新建铝制品生产加工项目”进行了自主验收。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五项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本着推进包容审慎执法、“轻微违法不罚”的原则,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既增强了企业法治意识,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切实做到了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二、某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某环保社会组织反映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无证排污问题。南京市秦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2020年8月开始运营,前期业务为养老服务,后扩建诊疗服务病床50张,并于2022年7月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3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检查时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医疗废物记录齐全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床位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该医院应该在诊疗业务开展前进行网上排污许可备案登记,但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未及时办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医院已完成整改,补办排污许可登记。
【查处情况】
该医院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项之规定,鉴于该医院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不仅是一种执法方式的转变,更是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生动展现。通过对企业进行教育指导,我们不仅能够普及法律法规,将指导帮扶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帮助企业及时理解和掌握新环保政策法规、提升环保管理能力,规范自身行为,还能够传递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关心支持与服务,改善企业营商环境,有效促进政企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某家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安某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面漆房内有部分工件正在晾干,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面漆房门未密闭,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在面漆房门口测得数值为1.212mg/m3。经执法人员提醒教育,该企业立即将面漆房门关闭。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该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二项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后认定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对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提出教育要求: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清单对该企业依法不予处罚,进一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依法合规经营。清单的出台,不仅意味着生态环境执法向精准执法的转变,也意味着对企业进一步“减负、松绑”,避免对企业“小过大惩”“轻错重罚”,有利于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
四、某电镀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5日,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电镀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危废仓库内存放有废包装桶、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浓缩液,废包装桶未按照规定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企业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考虑到该企业积极整改,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项之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
【案件启示】
在案件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跟踪督办、跟进教育,在告知该企业相关环境要求和存在问题隐患后,该企业积极主动自查自纠,确保“问题”归零。执法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的总体要求,充分运用指导、建议、提醒、教育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从而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助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五、某照明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4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海县某照明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主要成分为氟化钙)存放在一般固废暂存库内,现场大约有8吨左右。该企业污泥管理台账记录显示,9月份产生污泥13150kg,10月份产生污泥13800kg,11月台账记录到11月11日,产生污泥5700kg,三个月共产生了32650kg,台账记录暂存量与一般固废暂存库内实际暂存量差距较大。该企业提供了一般固废委托处理合同,未提供处置台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11月24日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在12月7日进一步调查时,该企业提供了今年以来的三次污泥转移出厂过磅单以及支付宿迁市某公司的付款票据,并建立了固废处置台账。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在后续案件调查阶段,该企业主动建立了处置台账,并提供了转移过磅单、付款凭证等可以实现固体废物追溯目的的材料,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七项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
【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部分中小企业环保管理水平较低,相关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较为淡薄,很可能在日常管理中没有意识到是违法行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差异化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执法+帮扶+普法”的检查模式,及时打捞出企业存在的环保管理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并帮助企业从根源上解决违法苗头倾向。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坚持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不仅在合理范围内减少了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又及时给企业发出警醒信号,从而增强守法意识,推动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阅该企业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该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检查时,该企业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备案,编号为320684-2023-104。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后,认定该企业的违法情形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并提出相应的教育要求: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案件启示】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公布,体现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和优化营商的监管温度,也助力了新产业、新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但绝不是放松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在管理中应当注重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指出问题后,必须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整改义务。不予处罚的适用是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通过普法教育推动企业主动守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